某大学通讯工程专业的毕业生小王,去年“秋招”被一家软件科技公司录用,“三方协议”中规定:约定若一方违约,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今年“春招”时,小王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参加了某知名互联网公司的招聘,并收到了录用通知。小王向软件公司提出了毁约,软件公司要求他支付5000元违约金。
“三方协议”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间的关系,受《民法典》的调整,违约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违约金条款便合法有效。
因此建议毕业生求职一定要三思而后行,签了协议不能“任性”毁约,否则不仅要承担法律后果,也会有损个人的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