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为了确保在内地普通高校就读的新疆少数民族特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设立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专项资助经费。根据《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暂行办法》(新教高〔2002〕31号)及《关于划拨2012—2013学年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补助经费的通知》精神,现将我校本学年受助学生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殊困难学生的界定
特殊困难学生是指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月生活费来源(含家庭或亲友资助及各种补贴)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水准线,难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开支的本科在校生。
二、推荐范围和人数
限从新疆少数民族学生中推荐(不含有关单位委培或定向的学生)。
三、资助等级标准
本次特困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其中一等特困资助14人,2500元/年/人;二等特困资助25人,1800元/年/人;三等特困资助39人,1000元/年/人。
四、受助特殊困难学生推荐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上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学校大学生守则和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刻苦努力,态度端正;
4.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一等特困资助:
1.父母双亡,或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劳动能力和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
2.父母双方均无劳动能力,或父母一方无劳动能力,另一方无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二等特困资助:
1.父母双方亡故,依靠有固定收入的亲戚抚养,虽有经济来源,但本人生活困难;
2.父母一方亡故或残疾,另一方虽有固定收入,但收入微薄,本人生活困难;
3.家庭生活困难,人均月经济收入不足80元。
(四)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三等特困资助:
1.父母双方虽有固定收入,但家庭生活困难,人均月经济收入不足100元;
2.家庭在边远贫困农牧业区,收入较低,本人生活困难。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取消、暂停或减少资助:
1.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
2.学习主观不努力,2门及2门以上主要课程(必修课)多次补考不及格;
3.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良;
4.处于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5.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五、评定程序
(一)依据推荐条件,经所在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评议通过、辅导员核实后,填写《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并推荐上报至各学院。
(二)各学院对受助候选人进行审查、甄别,将推荐人员名单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学生名单连同相关资料上报校学生工作处资助办公室。
(三)学生工作处资助办公室对推荐上报人员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并将《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受助学生的相关资料和此项工作落实情况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民族特困学生的关爱,是一项政策性和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各学院应严格按照要求,确保最困难的学生得到帮助,杜绝徇私舞弊和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发生。
(二)各学院务必于4月26日前将推荐学生名单(学生工作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及《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及电子版汇总表报送学生工作处资助办公室。
附件: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困难补贴申请审批表(见文档下载专栏)
201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