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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0-20 00:00:00来源: 点击:

关于开展2011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工作的通知

 

 

 

各院(部):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经与中国银行西安南郊支行协商,学校决定启动2011年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工作。为了确保本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贷款对象

    我校2011级本科生、2010级与2011级统招计划内硕士研究生中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

    1.家庭经济困难且未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在校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申请工作流程

(1)申请人交书面申请;

(2)班级评议小组评议;

(3)院(部)审核;

(4)学校审批;

(5)中国银行南郊支行审定;

(6)集中办理还款账户;

(7)签写助学贷款合同、借款凭证等;

(8)银行拨款。

    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提供以下资料

    (1)每个学生需要将个人所有材料装在一个档案袋(档案袋由学校统一提供)里,并按照样本要求在档案袋上粘贴包括本人姓名、学号、专业、学院以及联系方式的个人信息条。档案袋内材料要求按以下顺序排列:申请审批表-身份证与学生证复印件-申请书-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学费证明。

    (2)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A4纸书写,或贴粘于A4纸上)

   (3)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由学校统一提供)。

    (4)学生的学生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在同一A4纸上,上下排列,身份证需要正反双面复印)一份或户口迁移证明的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5)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其中:

    农村学生须提供由乡、镇和县级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贫困证明上盖村委会、乡政府和县民政局公章);

    城镇学生须提供由街道和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贫困证明上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区民政局公章)。

    如学生提供的经济困难证明不是学校提供格式证明,三级公章齐全即可。需要黑色签字笔填写,无任何涂抹修改,粘贴在A4纸上。

    (6)费用证明(学校统一提供)

四、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

    对于2011级本科生,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6000元,四个学年总金额24000元;对于2010级研究生按照二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年6000元,合计12000元;对于2011级研究生按照三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年6000元,合计18000元。

五、日程安排

    (1)10月19日~10月26日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宣传;相关院(部)辅导员参加贷款操作细则培训;学生准备、提交申请贷款材料;辅导员将材料收集汇总,院(部)进行审核。

    (2)10月27日各学院将审核过的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电子版表头由学生资助办公室统一提供)上交学生工作处审核,材料提交不完整的学生补交材料。

    (3)10月31日学生工作处将审核过的贷款学生名单及材料整理,并送至经办银行审核。

    (4)时间待定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经办银行录入学生信息,并放款。

六、工作要求

    (1)国家助学贷款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关怀,事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切身利益,对学生稳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主管领导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2)为确保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学院应指派一名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协助做好指导申请贷款学生准备及填写相关材料、信息录入及初步审核等工作。

    (3)各申请学生填写所有申请、单据等相关材料,必须使用黑色签字笔;材料所有填写内容均不允许出现任何形式的涂抹修改现象;凡是需要摁手印的地方,必须使用右手食指并确保与姓名重合。所有信息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如有欺诈行为将严肃处理。

    (4)辅导员应根据申请学生的具体情况严格把关,确保学生信息的真实准确,对于非贫困学生不予申请贷款;对于已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5)由于办理时间有限,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时间办理相应手续,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备注:本通知相关附件电子文本请登陆学生工作处网站查询下载(学生工作处网站http://xgc.xidian.edu.cn/

 

 

 

 

 

 

                                      学生工作处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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