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做好相关学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文件精神,现就2010年毕业生代偿材料报送事宜通知如下:
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中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等属于代偿申请范围,但县政府所属的部、局、委、办等机关单位除外;
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是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上述行业工作现场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的,也属于代偿申请范围。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相关就业证明;工作现场在县政府所在地的,不属于代偿范围。
1.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是党和政府为贯彻科教兴国战略、推进区域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体系的重大举措,关系到相关学生的切身利益,各学院务必高度重视,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给相关学生,严格按照条件,上报推荐学生名单。
(1)学生本人填写并经过学院和计划财务处审查通过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
(3)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有需要);
(4)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的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3.报送时间:各学院于6月25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办公室。
1.本通知相关表格电子版在学工处网站文档下载栏目提供下载;
2.对于暂时不能落实工作岗位以及实际工作地点尚不明确的应届毕业生,本次无需报送代偿申请材料,留待工作岗位确定后由毕业生本人报送学生资助办公室,具体时间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确定,请相关学生密切关注学生工作处网站学费代偿代补栏目通知;
3.对存在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2.2010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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