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要求,为做好我校2014年毕业生第一批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工作,现将报送材料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中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基层单位是指:
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在县城中学从事教育工作、县城医院从事医务工作和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等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是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上述行业工作现场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的,也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如单位能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则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上述行业工作现场在县政府所在地的,不属于代偿范围。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工作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均可以报送。
二、工作要求及安排
1.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是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各学院务必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给相关学生,督促符合条件学生及时提交相关材料,严格按照条件审核把关,确保上报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完整。
2.学院上报材料包括:
(1)学生本人填写并经过学院和计划财务处审查通过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
(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两份;
(3)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登记表一份;
(4)如毕业生就业单位存在选调分配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的,应当出具经本人签字的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二份;如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由就业协议书内容直观鉴别出工作地点符合本文件规定的中西部基层条件,则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要求的单位证明两份,单位证明中应包括就业学生基本信息、就业单位名称、就业单位详细地址、工作岗位性质、工作年限(大写)、符基层单位条件的实际工作地点、单位证明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单位证明需要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人和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5)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的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如学院无学生提出申请,请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在汇总表中签字、加盖公章,并注明无人申报。
3.报送时间:各学院于2014年6月21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办公室。
三、其他事项
1.本通知相关表格电子版在学工处网站提供下载。
2.对于暂时不能落实工作岗位以及实际工作地点尚不明确的应届毕业生,本次无需报送补偿代偿申请材料,留待工作岗位确定后由毕业生直接报送至学生资助办公室;接收补充报送材料的截至时间为2014年12月23日,逾期将不再接收2014届毕业生报送材料。
3.有其它未尽事宜,请联系学生资助办公室咨询,电话81891099。